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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小編 時間:2023-07-31
您好,根據《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接受人應當對運抵的危險廢物進行核實驗收,運抵的危險廢物的數量等與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填寫內容不符的,接受人應當及時告知移出人,視情況決定是否接受,同時向接受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可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據此,移出人應如實填寫轉移聯單中轉移危險廢物的種類、重量(數量)、危險特性等信息。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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