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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小編 時間:1970-01-01
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范圍內的地塊所有人能否將有關地塊租出去給別人作為普通倉庫使用?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的要求需拆除關閉?
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倉庫項目存在人類生活、面源、揚塵等污染,同時還存在貨物泄露帶來的污染風險,因此禁止在二級保護區內建設。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