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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小編 時間:2023-08-04
您好。根據2019年4月30日生態環境部部長信箱的回復,判斷異位修復的污染土壤外運是否屬于固體廢物,主要依據是:《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34330-2017)中“4依據產生來源的固體廢物鑒別”和“6不作為固體廢物管理的物質”的有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工業固體廢物,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固體廢物。建議對“經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風險評估確定重金屬超標的污染土壤,開挖后未經修復直接采用礦坑填埋的方式進行異地管控處置”的合法性和合規性進行自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修復施工單位轉運污染土壤的,應當制定轉運計劃,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報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外運的污染土壤屬于危險廢物的,應該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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