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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小編 時間:2023-08-31
尊敬的領導,按規范4.1.1a生產周期大于8小時,對于有組織連續排放源,是否須按24小時去算間隔,例如我只采3次,采樣時間間隔按8h,采6次時間間隔4小時,還是只要在當天測不小于3個樣品,間隔不小于4個小時就可以?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經研究答復如下:根據《惡臭污染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 905-2017)4.4.1 規定:連續有組織排放源按生產周期確定采樣頻次,樣品采集次數不小于3次,取其最大測定值。生產周期在8h以內的,采樣間隔不小于2h;生產周期大于8h 的,采樣間隔不小于4h。以上解釋僅供參考,具體可進一步咨詢標準解釋單位。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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