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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小編 時間:2023-09-08
目前市面上制作的污染物排放口標識牌內的“監制部門”內容有多種版本,分別為“國家環境保護局監制”、“國家生態環境部監制”、“xx地方環境保護局監制”等等。 而根據環辦〔2003〕95號 《關于印發排放口標志牌技術規格的通知》,輔助標志內容的監制部門為“XX環境保護局監制”,請問此處的“XX環境保護局”是否指地方環境主管部門?目前標準的監制部門應該填寫什么名稱,省廳是否有統一要求呢?
您好,《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已于2021年3月1日開始施行。 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規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設置標志牌。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應當與排污許可證規定相符。 實施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的排污單位,應當在建設污染防治設施的同時,建設規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建設規范化污染物排放口、設置標志牌的具體內容已納入排污許可證制度管理,建議咨詢屬地生態環境局核發排污許可證的部門。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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