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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小編 時間:2023-09-20
2020年3月4日國家發布了“工業防護涂料中有害物限值(GB30981-2020)、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限制(GB33372-2020)等9項標準,如目工藝要求暫未找到替代物(如涂料、膠粘劑等),新標準實施日期后(如即2020年12月01日后),對于不符合標準的物料(即VOC含量超限值),是否可以繼續使用?如果使用該行為是否屬于違法,是否違反大氣法里第四十四條 “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和產品的,其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應當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但在大氣法內未明確該如何進行處罰,故該項是否屬于企業強制整改項?望省廳能給予明確答復。
您好。根據《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根據您描述的情況,做出行政處罰的機關應綜合整體案情、結合具體情況,考慮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等依法作出認定。對于不符合標準的物料(即VOC含量超限值)不可以繼續使用,如繼續使用屬于違法行為,需要強制整改。根據《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四條,“在本省生產、銷售、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和產品的,其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應符合本省規定的限值標準”。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本省生產、銷售超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限值標準的原材料和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