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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小編 時間:2023-12-25
我司已從行政機關處依法獲得排污許可證,先擬將部分排污指標轉讓給他人,請問對于排污許可證指標的轉讓是否有相應的收費標準?有無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規定?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廣東省財政廳已經廢止《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在我省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等2件規范性文件,是否有其他收費標準?
您好!根據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廢止《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在我省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等2件規范性文件的通告(粵環發﹝2021﹞5號),當前廣東省內僅在佛山市、東莞市等試點地區開展排污權交易,試點地區關于排污權交易均出臺了相應的配套政策制度,包括排污權交易收費標準。試點地區按照轄區內排污權交易政策執行,其他非試點地區暫未開展排污權交易工作。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