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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小編 時間:2023-12-26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三十八條等規定均明確規定了按日計罰,以及《環境保護部關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第五條 “排污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罰款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實施按日連續處罰:(一)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但2022年06月05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未有按日計罰的規定。問:如第一次噪聲檢測結果顯示超標,復查期間檢測結果仍超標,是否可以適用按日計罰進行處罰?
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噪聲污染,是指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產生噪聲,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由此可見,“噪聲污染”是一種現象,不是污染物。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钡囊幎?,因此不應適用按日連續處罰。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