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熱線
0755-83460307
發布者:小編 時間:2024-01-15
根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簡稱《2019版名錄》)畜牧業03的管理類別判定主要依據為“是否設有污水排放口”(具體判定見附錄1)。針對畜禽養殖排污單位,應如何判定其是否設有污水排放口?
您好! 根據生態環境部對《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第1項“設有污水排放口”的有關解答,建議以下幾種情形判定為“設有污水排放口”: 一是排污單位采用達標排放模式,廢水經厭氧 好氧等方式處理后排放,設有明確的污水排放口,污水經固定排放口直接排入江、河、湖泊、水庫、海域等自然水體環境和市政污水管網; 二是排污單位廢水經厭氧好氧等方式處理后排放,設有污水排放口,污水排入土地、池塘、溝渠、濕地等外環境,且排放方式不是資源化利用方式,即污水排放口后未配套規范的污水儲存池,未配套與養殖規模匹配的糞污消納土地和規范的糞污輸送設施等。 《名錄》由生態環境部負責解釋,如有疑問,建議徑向生態環境部咨詢。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