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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小編 時間:2024-03-01
請問一下固體危險廢物HW31(900-052-31)省內跨地市轉移需要向環保部門報備嗎?謝謝
你好,2016年11月7日,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原《固廢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進行修改,正式取消危險廢物省內跨市轉移審批。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第二次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電子或者紙質轉移聯單。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移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商經接受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在規定期限內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并將批準信息通報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請依法落實危險廢物轉移現行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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