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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小編 時間:2024-03-18
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劃定的畜禽禁養區從事畜禽養殖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問題:上述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即環保局責令當事人停止在禁養區從事畜禽養殖業的行為,屬于行政命令還是行政處罰?
您好!根據《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八條的規定,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整治、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禁止從業均屬于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