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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怡環科技 時間:2020-08-21
2020年4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將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自1995年通過以來,固廢法已先后經歷5次修改。新修訂的固廢法明確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強化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責任,完善了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危險廢物、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污染環境防治制度,健全了保障機制,嚴格了法律責任。此次全面修改固廢法是依法推動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迫切需要,是健全最嚴格最嚴密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和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的重要舉措。 那么,新修訂的固廢法和現行固廢法作了哪些調整呢? 處罰金額大幅度提高, 部分違法行為實行“雙罰制” 增加了按日連續處罰規定 增加了行政拘留的規定 增加了查封扣押的規定 固廢污染防治設施的驗收由環保部門驗收改為企業自主驗收
企業如何開展建設項目環保驗收?
水、氣污染物環境保護設施驗收: 建設項目水、大氣污染物環境保護設施由建設單位自行開展驗收。 噪聲污染防治設施驗收: 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進行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固廢污染防治設施驗收: 2020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次修訂(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通過,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項目竣工后均需由建設單位自主開展環境保護驗收,不再需要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
提醒企業:對于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不需要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進行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也不屬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適用范圍。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如果存在超標排污等其他違法行為,應按照相應法律規定予以查處。
水、氣污染物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建設項目水、大氣污染物環境保護設施由建設單位自行開展驗收。 噪聲污染防治設施驗收: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進行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固廢污染防治設施驗收:《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已啟動修訂程序,在法律修訂完善前的過渡期內,應參照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開展建設項目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后,公開竣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