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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小編 時間:2023-08-23
您好,如果一個總公司下屬有 A、B、C等多家獨立法人子公司,均處于同一個總公司名義的廠區內進行生產。請問能否由總公司和有資質的危廢處置單位打包簽訂(A、B、C) 危廢處置協議?均使用廠區內同一個危廢暫存間? 合規性上是否有問題?
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和名稱,應作為上述條款中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依法履行法定義務。產生危險廢物項目的危險廢物貯存等污染防治措施,以對應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等文件明確的為準。民事合同協議等事宜,不屬于行政監管內容。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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